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