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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