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航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主管部门,对机场鸟类和其它动物危害进行评估。

民航管理机构,林业、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