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废气等物质;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燃放烟花、焰火;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从事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