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民航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食物源、水源地、栖息地进行有效治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