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民航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民航管理机构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意见时,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