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