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