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民航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主管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