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国有公司、企业落实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预防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