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

(二)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五)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予以处理。

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