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利用宣传栏、警示教育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