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