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开展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
(一)结合本机关或者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培训;
(四)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示范教育;
(五)结合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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