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明显失衡、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

(四)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

(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