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依法开展案件预防、提出检察建议;

(二)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重点预防;

(三)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应有关单位要求,指导、协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预防咨询和预防指引;

(五)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