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