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审计人员的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农村审计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证后,方可依法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