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民主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