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