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顶库、收入不入账等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追缴违法违纪款项及非法所得,加收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同期最高贷款利息,全部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