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编制审计计划。审计事项确定后应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