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编制审计计划。

审计事项确定后应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