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全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级的重大审计事项,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