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和范围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全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级的重大审计事项,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