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工作中,应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