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市级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自治县对连续任职两届及以上,工作优秀,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因公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员会主要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