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上级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