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金融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稳定。自治县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优惠政策,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自治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通过在自治县内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