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

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上级所属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在自治县境内的电力生产企业,利用自治县的土地资源在外地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缴纳;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配。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