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减。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