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按少数民族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给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