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拆除。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二日内予以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