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一周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将结果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