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日常检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