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规划要求;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三)与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相结合;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公交服务亭(公共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路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公共设施进行整合;
(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六)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应当标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号。
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