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设置招牌、指示牌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指示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指示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指示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