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