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