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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