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