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