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