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