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