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