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