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