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