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