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内的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