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