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