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六)其他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